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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薪俸稅

課稅範圍

薪俸稅是按照個別人士從任何有收益的職位或受僱工作及任何退休金所得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而須予以徵收的稅項。

課稅須知:

薪俸稅的繳納取決於以下原則:

  • 1.入息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決定於受僱工作(即入息來源)的地點;
  • 2.特別規定人士:在香港作短暫停留的海員及飛機服務員、曾在香港境外繳納類似香港薪俸稅稅項人士。

注:「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詞,包括所有納稅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收入。

課稅年度為

每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

評稅基礎

  • 1.根據每個課稅年度內的應課稅入息計算;
  • 2.每個課稅年度須繳納暫繳薪俸稅,待年度入息數額結算後再作調整;
  • 3.暫繳稅用以抵銷應課繳的薪稅,若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課稅年度的暫繳稅。

可扣除項目及項額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在計算2011/12年度的薪俸稅時,下列專案可給予扣除:

計算薪俸稅時可扣除項目及最高限額(港幣)
可扣除項目
扣除額
為產生應評稅產生的所有開支(私人開支除外) 100%
認可慈善捐款(不可少與$100及不得超過扣除了開支及折舊免稅額後的入息的35%) 35%
個人進修開支(須為香港政府認可的訓練或發展課程) 60,000
居所貸款利息(物業須在香港且自用) 100%,上限為100,000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須為政府認可的機構 72,000
強制性公積金計畫的強制性供款 12,000
基本免稅項 最高上限為108,000
已婚人士免稅額(須與配偶一同選擇合併計稅) 216,,000
子女免稅額(第一至九名子女,在每名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子女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2011/12年度為60,000) 60,000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30,000
供養年齡為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畫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年齡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為18,000) 36,000
供養年齡為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畫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年齡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為18,000) 36,000
單親免稅額 108,000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60,000

香港以外地區的受雇工作

如果受僱工作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則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得的酬金,包括因這些服務而獲得的假期薪資,才需要繳納薪俸稅。 任何人士如果只在訪港期間提供服務,而其在一個課稅年度的訪港時間合共不超過六十天,無須繳納薪俸稅。

在香港的受僱工作

如果納稅人是在香港受僱,則無論是在什麼地方提供服務,所得的酬金都需要繳納薪俸稅。